(2017)甘03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邢志伟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瑞庆,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王有德,黄爱香,邢志伟,刘岳,甘肃省金昌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甘肃省金昌公路管理局永昌公路管理段,永昌县焦家庄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终62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瑞庆,男,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仓平,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曹文云,该局局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有德,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小学文化,住甘肃省民乐县。系被害人王某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爱香,女,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不识字,住甘肃省民乐县。系被害人王某之母。原审被告人邢志伟,男,生于1994年3月10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景泰县。2016年6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岳,男,生于1996年1月12日,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大专文化,住甘肃省民乐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甘肃省金昌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郭福年,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道君,该处副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荣,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甘肃省金昌公路管理局永昌公路管理段。负责人刘子新,该段段长。原审第三人永昌县焦家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立民,该乡政府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志伟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有德、黄爱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甘0321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甘肃省金昌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以(2016)甘03刑终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将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甘032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瑞庆、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瑞庆、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瑞庆、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瑞庆、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撤回上诉。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狄培明审判员 叶志伟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