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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何彦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何彦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10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17353R。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彦德,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何彦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4.44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