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1、陈某2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陈某1,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陈某2,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 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