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亚丽与被执行人傅勇、李会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亚丽,傅勇,李会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谭亚丽,女,197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傅勇,男,196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会秋,女,1963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谭亚丽与被执行人傅勇、李会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会秋工资人民币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