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卢某某、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9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马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滁州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峰、被告人王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至本市杨浦区中原路XXX号欧尚超市,窃得价值人民币656元的惠氏牌启赋较大婴儿及幼儿奶粉2罐,后被超市保安人赃俱获。案发后,被窃的奶粉已发还欧尚超市。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峰、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汪李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严某某、束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陈某某、严某某的辨认笔录,案发地点及被窃财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欧尚超市被盗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依法应予惩处。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刑,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7)苏102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