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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买它网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金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买它网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408号申请人:北京买它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8层9A17。法定代表人:郭宗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熙,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金岩,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申请人北京买它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它网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金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买它网公司申请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6323号裁决书;二、本案申请费由张金岩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各项裁决数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一裁终局。同时,根据上述《会议纪要(二)》,对于“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涉案仲裁裁决的第三项裁决内容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因此该裁决书不应当适用一裁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涉案裁决书将包含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内容适用了一裁终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张金岩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6323号裁决书,裁决:一、买它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金岩2016年12月工资差额2000元;二、买它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金岩2017年1月1日至1月24日的工资6620.69元;三、买它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金岩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563.22元;四、买它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金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五、驳回张金岩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买它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主张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买它网公司就其主张所依据的相关会议纪要并非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本案仲裁裁决无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下,买它网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买它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买它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李 冉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衍书 记 员  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