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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48号申请人余某某,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某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邓某某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余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邓某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