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宝忠与曹瑞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忠,曹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45号申请人:李宝忠,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曹瑞芳,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李宝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曹瑞芳的房产线索。张清波、付素卿提供了自己的房产(太原市新晋祠路12号汇锦花园小区102幢2单元4层8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瑞芳位于太原市滨河街29号天一城小区9号楼2单元301号的房屋(合同编号为20141995781,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