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8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熊盛连与刘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盛连,刘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盛连,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兴坤,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9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民终6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兴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兴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