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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阮氏雪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氏雪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821号罪犯阮氏雪蓉,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越南,京族,越南八年级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氏雪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驱逐出境。被告人阮氏雪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12日入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11月13日调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7月27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32年8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驱逐出境不变。2015年1月1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1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阮氏雪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阮氏雪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阮氏雪蓉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氏雪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57.62分,2015年3月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表扬,2015年3、4、5、6月获得广东省女子监狱嘉奖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氏雪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氏雪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4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