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戚秀荣与马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秀荣,马春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440号原告:戚秀荣,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马春营,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戚秀荣与被告马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戚秀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秀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戚秀荣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