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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翠英与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英,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吴翠英,女,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2-5号(万利大厦)。经营者彭月红,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47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083元(含工资款22719元、诉讼费123元、执行费2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