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梁少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梁少容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大道大冲广场东侧*号。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彩,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少容,女,l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娟,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因与上诉人梁少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上诉请求: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依法改判第一项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赔偿梁少容330686.68元;三、依法判令梁少容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二审庭审中,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当庭撤回对护理费的上诉,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41839元。事实和理由:关于住宿费。在梁少容没有提供住宿发票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0元是错误的。本案已经计算了182天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是每天24小时在医院护理,该费用不应当发生。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梁少容辩称:一审判决关于住宿费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梁少容上诉请求:一、本案的医疗费用应为178996.78元,医疗费用损失应为106087.57元,一审判决认定与事实不符,依法应该判。二、残疾赔偿金应是99927元(11103.2元×30年×30%),一审判决认定为90388.8元(10043.2元×30年×30%)有误,依法应予改判。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上一年度为2016年,故应该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2015年度广东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103元,故残疾赔偿金应为99927元(11103.2元×30年×30%)。三、护理费应为50666.43元(72659元/年÷12个月÷21.75天/月×182天),一审认定为41839元(5000元/月÷21.75天/月×182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梁少容从未陈述及确认过其配偶的月工资为5000元,本案的护理费的计算应用2015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59元为标准,计算182天为50666.43元。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辩称:医疗费及护理费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残疾赔偿金由法院核算。梁少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赔偿医疗费12948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0元、护理费43689.81元、住宿费31620元、误工费l96091.95元、残疾生活补助费90388.8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541872.75元;2.判令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院治疗情况。1、2014年2月28日,梁少容因在高处跌落、右小腿受伤到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处就医,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入院治疗。2014年3月4日行“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梁少容住院至2014年4月1日,住院33日,花费医疗费28810.18元。2、2014年4月21日,梁少容转到佛山市中医院就医住院,该院诊断其为右胫腓骨下端骨折术后感染,行右胫骨内固定物取出、扩创、支架外固定、负压海绵吸引手术等。梁少容住院至2014年7月4日,住院74日,花费医疗费70076.55元。后又于2014年7月28日在该院住院1日,花费医疗费814.5元。(二)肇庆市医学会鉴定情况。2015年6月1日,肇庆市医学会受肇庆市卫计局委托,对“梁少容在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引致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该会于2015年6月11日以肇庆医鉴[2015]009号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1、医方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违反部门规章:“右胫腓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系影响关节功能的近关节粉碎性骨折处理手术,为骨外利三级手术,应该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或以上资格医师主持。医方主刀医师邹海峰仅为外科专业执业医师,不具备进行该手术资格。(2)手术钢板安装术存在不足,手术伤口出现感染、渗液以及切口出现开裂后应对措施不当,导致伤口长期不愈合,目前仍可见约4×2cm创面以及约1×2cm窦道,脓液渗出,踝关节僵硬,功能丧失50%。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2、医方对患者进行“手法整复、石膏托外固定、抬高患肢、抗感染、利水消肿”等治疗后,为患者进行“右胫腓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清创缝合术”,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时机选择较合理;由于患者骨折处解剖结构是皮肤软组织菲薄、容易感染的特点,骨折部位及性质是导致手术后易出现并发症的主要原因。分析造成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等并发症的原因力:患者骨折的部位及性质等疾病因素是主要的,医方的过失因素作用相对次要。3、鉴定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其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稻《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鉴定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梁少容对该鉴定不服,向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三)广东省医学会鉴定情况。根据梁少容的申请,肇庆市卫计局于2015年9月15日委托广东省医学会组织对本医案再次鉴定。该会于2015年10月26日以广东医鉴[2015]068号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鉴定组专家认真阅读了鉴定资料,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并进行了现场询问调查及体检,经讨论合议认为:1、医方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2、医方手术方法选择正确。3、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1)医方对术中困难估计不足,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操作存在失误。(2)医方术后未及时复查右踝关节X线片。(3)患者伤口发生感染后,医方处理欠妥。(4)医方对病情告知不充分。(5)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4、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目前右踝关节的功能丧失约50%。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存在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鉴于患者自身伤情较重,属于复杂骨折,本身预后不乐观,是目前存在功能障碍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结论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医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对梁少容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a继续康复治疗,加强右踝关节功能锻炼;b增强体质,降低骨髓炎复发可能性。梁少容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四)梁少容继续治疗情况。梁少容还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10日在高要中医院就医住院82日,花费医疗费25074.91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16582.89元,个人支付8491.99元;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4日,在佛山市中医院就医住院18日,花费医疗费40508.93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6326.32元,个人支付24182.61元;又在2016年12月19日至同年12月25日,在佛山市中医院就医住院6日,花费医疗费9349.09元。还花费门诊费用34元。上列(一)、(四)住院天数为18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200元,医疗费用为174668.16元,其中保险已赔付40000元,统筹和医保基金已支付32909.21元,则本案的医疗费用损失为101758.95元;梁少容的上述住院均需护理人员1人,由梁少容丈夫陪护。(五)梁少容和其护理人员是从事建筑业,月工资约为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诉讼中,梁少容与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对于本医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及对应为人身损害八级伤残、医疗费用损失10175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0元的事实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可。针对梁少容与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的争议,评述如下:(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经市、省两级医学会对本医案进行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均认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此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其认定程序合法,该院予以认可。虽然市、省两级医学会对于责任承担上说辞不同,如市医学会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而省医学会则认为“医方负主要责任”。本庭认真考量了两份鉴定书的内容,认为省医学会对责任的分析更为全面、中肯、准确,故该院采信省医学会的“医方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具体到梁少容与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的自身责任上,梁少容承担25%和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承担75%为宜。(二)关于本医案损失构成问题。1、残疾赔偿金。本医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及对应为人身损害八级伤残,梁少容要求计算30年的要求符合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可依梁少容要求的90388.8元(10043.2元/年×30年×30%)计算。2、护理费。梁少容住院期由其夫护理,梁少容认为其夫月工资约为5000元,可以此为基准计算护理费,即支付的护理费为41839元(5000元/月/21.75日×182日)。3、误工费。梁少容从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处入院至今仍处于治疗状态,其至今仍未能正常工作,故要求误工费计至2017年1月24日,误工日为889日,误工费为204367.82元(5000元/月/21.75日×889日)。4、住宿费。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关于“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梁少容认为在佛山住院期间,护理人员需住宿,需支付住宿费33660元,但其未提供住宿凭据和发票,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酌定住宿费为10000元。5、鉴定费。梁少容确实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6、后续治疗费。梁少容要求50000元,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不同意。该款可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7、精神损害抚慰金。梁少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认为过高,该院酌定为15000元。上列造成本案损失的数额为474554.57元(医疗费用10175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0元+残疾赔偿金90388.8元+护理费41839元+误工费204367.82元+住宿费10000元+鉴定费8000元),梁少容承担25%为118638.64元,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承担75%为355915.9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少容梁少容赔偿损失355915.93元。二、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少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三、驳回梁少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9元(已由梁少容支付),由梁少容负担5400元、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负担3819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梁少容的医疗费用损失、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住宿费应认定为多少的问题。一、医疗费用损失的认定。查阅一审开庭笔录,梁少容陈述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其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为178996.78元,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陈述无异议,故梁少容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为178996.78元,扣除保险已支付40000元、统筹和医保基金已支付32909.21元,本案的医疗费用损失总额为178996.78元-40000元-32909.21元=106087.57元,梁少容的上诉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一审判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规定,本案一审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上一年度为2016年,故本案应按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15年度广东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103元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是11103.2元×30年×30%=99927元。梁少容的上诉理由,于理有据,予以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三、护理费的认定。梁少容认为其从未陈述也未确认过其配偶工资是5000元/元,二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配偶的收入水平,梁少容主张按照2015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年平均工资72659元为标准计算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在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未对护理费提出上诉的情形下,本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41839元。四、住宿费的认定。梁少容住肇庆市××区××头村,在佛山住院期间,护理人员需要住宿,一审判决考虑到实际情况,酌定住宿费10000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的上诉,于理无据,不予采信。综上,梁少容损失应为488421.39元(医疗费用10608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0元+残疾赔偿金99927元+护理费41839元+误工费204367.82元+住宿费10000元+鉴定费8000元),梁少容承担25%的责任应为122105.35元,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承担75%的责任应为366316.04元。综上所述,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梁少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维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少容赔偿损失366316.05元。四、驳回梁少容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219元,由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负担4419元,梁少容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2755.73元,由上诉人肇庆仁爱手外科医院承担755.73元,梁少容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新敏审 判 员 李升文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智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