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肖荣凤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荣凤,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178号原告:肖荣凤,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1832。法定代表人:林秋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良,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魏超,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肖荣凤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肖荣凤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荣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荣凤负担。审 判 长 徐向东审 判 员 吴晶晶审 判 员 熊雯雯人民陪审员 纪水明人民陪审员 曹严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