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某、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建强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