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张齐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齐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1076号原告李某1,女,201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系原告李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齐蒙,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乾坤大道*号。负责人徐兵,公司经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张齐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裁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抢救费用20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鄂0923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1支付医疗抢救费用200000元。该款己经全额支付并用于原告的治疗。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原告李某1目前仍在治疗当中,且治疗时间可能较长、赔偿总金额尚不能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等待治疗终结之日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充分注意到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对确定性与原告治疗期限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符合法律规定及本类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暂由原告李某1预付。审判员 钟守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