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徐红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徐红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136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729X6。主要负责人:刘月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小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军,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临沂分行)与被告徐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临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小伟��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红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临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余额58549.9元,其中透支本金5万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8549.9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43.43元,违约金346.47元、手续费816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领协议》的规定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被告徐红军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龙卡信用卡,卡号为43×××58。同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装修分期业务。2017年3月9日,经原告核准,向被告发放分期款5万元,期限为48个月,手续费为8160元。后因被告多次拖欠分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徐红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被告徐红军(申请人)向原告出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载明,申请额度10万元;用途为装修;其已仔细阅读了《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愿意遵守约定条款各项规则等。《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以下简称装修分期业务条款)载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付款业务是指申请人因家庭住宅装修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专用分期额度,用于支付装修相关费用,中国建设银行核准后,申请人使用其龙卡信用卡完成分期交易,中国建设银行将交易相应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装修分期专用借记卡,允许其持该借记卡在指定类型商户内消费,申请人信用卡分期本金自分期交易完成后平均分成若干期,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与申请人约定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申请人承诺按龙卡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若发生申请人不履行债务等事项之一时,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等。2017年3月9日,经原告核准,同意向被告发放了分期款5万元,期限48个月,手续费8160元。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引起诉讼。另查明,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元,利息43.43元,违约金(滞纳金)346.47元,手续费8160元,合计58549.9元。本院认为,被告徐红军向原告出具的申请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装修分期业务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应当按约全面及时履行。申请表出具后,原告向被告徐红军发放了分期款5万元。装修分期业务条款约定,若发生申请人不履行债务等事项之一时,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本案被告徐红军未按期偿付信用卡透支款项,系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装修分期业务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元、手续费816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截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43.43元,违约金346.47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违约金按照《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规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徐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丰丙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