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350号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福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彭光荣,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