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453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453号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花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云路633号1R3。法定代表人:JACEKJANUSZTRYBUCHOWSK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栋樑、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为1355元,由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杰人民陪审员 赵大松人民陪审员 蔡建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