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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平与程桥、湖北都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平,程桥,湖北都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程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309号原告:姜平,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加法,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程桥,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湖北都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定国,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程焰发,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桥,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原告姜平与被告程桥、湖北都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程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姜平负担。审判长  马珊红审判员  彭丽君审判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