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左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左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民初2026号原告:张某1,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左某1,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左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左某1支付货款7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左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生意伙伴,原告给被告供应材料,共欠原告货款78000元,至今未给付,特起诉。左某1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某1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6月1日,左某1给张某1出具的欠款手续。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左某1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被告在天津市红桥区和滨海新区承包建筑工地期间,原告给被告供应砌块,共欠原告货款78000元。2015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内容“今欠张某1材料款78000元整,于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如违约,每天追加5%利息。欠款人:左某1,2015年6月1日。”该欠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张某1向左某1供应砌块,二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其应在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货款78000元,现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支付。双方约定的日违约金为5%,数额过高,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宜,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间的违约金,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1货款78000元并支付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被告左某1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委审 判 员 郭丽敏人民陪审员 胡楠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