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士印与柏士林、吴戌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士印,柏士林,吴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梁士印,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柏士林,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吴戌,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士印与被执行人柏士林、吴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柏士林、吴戌未履行(2017)豫1726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柏士林、吴戌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扣押,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