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贵青与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青,王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2489号原告:李贵青,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东,住乾安县。李贵青与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贵青到庭参加诉讼,王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贵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5000元并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为被告供应乾安县第四中学工地用沙子,被告当时未给原告给付沙子款,只给原告出具入库单,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17年7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还款日期,还款日期过后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无奈诉至法院。王晓东未作答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李贵青提交入库单、欠据及李贵青陈述。本院认为,李贵青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时间、数额向原告给付货款,未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李贵青货款人民币85000元并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王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