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6237号原告: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1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187831。法定代表人:田永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兰,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423B。主要负责人:郑家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娜,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鸣,男,该行员工。原告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鼎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申请费80元,由原告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彦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