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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志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307号罪犯周志豪,男,生于1995年1月10日,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兰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余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7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7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445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据上事实,根据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