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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玉池与郝立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池,郝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池。被执行人郝立均(军),又名郝小臭,农民。杨玉池与郝立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郝立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玉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