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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逢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89号罪犯马逢成,男,生于1981年5月2日,东乡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5年5月减刑一年十个月。现余刑九年五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6%,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0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625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逢成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秀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