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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载姬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载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载姬,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县,朝鲜族,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康景明,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申载姬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吉011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申载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申载姬退赔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申载姬退赔中国银行九台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四十四元三角四分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申载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雪、张晓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申载姬及其辩护人康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载姬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坤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