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兵与袁亮、曾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袁亮,曾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937号之一原告:刘兵,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亮,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曾荣,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刘兵与被告袁亮、曾荣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判员 宋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