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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兵与袁亮、曾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袁亮,曾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937号之一原告:刘兵,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亮,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曾荣,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刘兵与被告袁亮、曾荣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判员  宋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