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张文英、俞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张文英,俞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9474号原告:张建明,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张文英,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俞小东,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张文英、俞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过铁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英、俞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报酬6980元及自2015年2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帮助被告用铲车、翻斗车浇灌混凝土,双方经结算被告应给原告报酬11980元,被告支付5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交给原告,欠条载明截止2015年2月17日止欠原告698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款。被告张文英、俞小东未作答辩。原告张建明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1份,载明:“到2015年2月17日为止结欠张建明人民币陆仟玖佰捌拾元整(¥6980)”。张文英2015年2月17日。庭审中,原告张建明称,2014年下半年,原告在被告张文英、俞小东莫城言里的工地上干活,被告共结欠原告报酬6980元,并由张文英出具了欠条1份。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下半年,原告在二被告处工作,二被告共结欠原告劳动报酬698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69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英、俞小东支付原告张建明劳动报酬人民币6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文英、俞小东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