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与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955号.法定代表人:冯国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昌,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扈玉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颖,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2016)辽0102民初73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