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马意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意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32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意忠,男,回族,1999年4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初中文化。2017年5月15日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意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克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意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意忠砸窗户进入临洮县辛店镇康家崖村西北国际农贸城甘肃炬龙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办公楼内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照相机、一台索尼牌摄像机、一个500G硬盘、一部三星牌手机、一支激光笔、一串引致项链、一枚带黄金转运珠的戒指、一个加密狗(广联达造价软件)。后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38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被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意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监控光盘,抓捕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意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一次,价值人民币3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意忠应以犯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意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被全部追回,可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意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