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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春艳、党佳玉、党佳雪、党佳政、党米文、赵开莲、高江伟与刘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艳,党佳玉,党佳雪,党佳政,党米文,赵开莲,高江伟,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艳(612701198001071529),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党佳玉(612701200302175524),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党佳雪(610802200812291445),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党佳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党米文(61270119510616551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开莲(612701195401285549),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江伟(612729198306111217),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平(612701198606165552),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春艳、党佳玉、党佳雪、党佳政、党米文、赵开莲、高江伟与刘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小平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KF01**的大众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小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F01**大众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