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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锋、刘慧莉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锋,刘慧莉,张艺久,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3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锋,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刘慧莉,女,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艺久,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村。法定代表人甘龙,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371号张世锋、刘慧莉、张艺久与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世锋、刘慧莉、张艺久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毛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如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