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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雷与胡椿明、李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雷,胡椿明,李宁,王建伟,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马雷,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椿明,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宁,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马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椿明、李宁、王建伟、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胡椿明、李宁、王建伟、刘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徐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