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雷与胡椿明、李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雷,胡椿明,李宁,王建伟,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马雷,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椿明,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宁,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马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椿明、李宁、王建伟、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胡椿明、李宁、王建伟、刘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徐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