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志辉与陈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辉,陈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志辉,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901100038元。被执行人:陈加辉。陈志辉与陈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加辉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志辉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