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龚丽霞、田宇、龚文恩、成钰、陈蓉、田锋、孙涛、石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126号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董事长。被保全人:龚丽霞,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保全人:田宇,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保全人:龚文恩,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保全人:成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保全人:陈蓉,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保全人:田锋,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保全人:孙涛,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保全人:石蕴玉,女,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龚丽霞、田宇、龚文恩、成钰、陈蓉、田锋、孙涛、石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20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撤销保全申请,此案依法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冰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