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9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元与被告张学武、王冬梅、白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张学武,王冬梅,白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567号原告:王元。被告:张学武。被告:王冬梅。被告:白彦华。原告王元与被告张学武、王冬梅、白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