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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9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元与被告张学武、王冬梅、白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张学武,王冬梅,白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567号原告:王元。被告:张学武。被告:王冬梅。被告:白彦华。原告王元与被告张学武、王冬梅、白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