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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阳再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再,男,1990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醴陵市。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1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阳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湘022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阳再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208元,继续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金黄色手镯一个,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阳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再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阳再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阳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再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红艳审判员  罗慧虹审判员  陈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雅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