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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大勇与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勇,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5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勇,男。被执行人高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杨大勇与被执行人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从工资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待条件好以后在增加。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上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一户26.52平方米砖木平房,本院向鹤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科查询,未查得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执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