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5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大勇与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勇,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5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勇,男。被执行人高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杨大勇与被执行人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从工资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待条件好以后在增加。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上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一户26.52平方米砖木平房,本院向鹤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科查询,未查得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执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