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周华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6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章,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因被告信用卡欠款未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8364元及利息11297.42元、滞纳金1288.59元、其他费用21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7年8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信用卡具体消费无异议,原告计算的利息过高,希望与银行沟通将信用卡重组分期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被告申领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918.2元(18364元×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华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364元及利息11297.42元、滞纳金918.2元、其他费用21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周华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瑜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