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065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4484-1。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芦北路22号。负责人:杨永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原告魏胜武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魏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魏胜武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