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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154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1日起,租用原告容大商城精品间(1C-09),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止,租金共计叁万肆仟贰佰元整(34200元)。被告在租用原告精品间期间,未支付原告一分租金。被告的恶意欠款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34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认为合同无效。对我向刘某某出具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郭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从2012年9月到2016年12月30日,共欠刘某某房租30600元,返房租时欠条收回。2016年11月13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刘某某)拥有的容大商场1C-09号精品间,以600/月的租金出租于乙方(郭某某)。租期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郭某某向刘某某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载明:另外从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还欠刘某某600×6=3600元,总计欠30600+3600=34200元。还款方式每月还2000,还完为止。如违约刘某某可采取任何方式追讨。以上事实,有租房协议一份、欠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承担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34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租房协议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也承认欠原告租金342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房屋租金342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