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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修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修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919号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汀洲桥边(泉秀路茶叶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杜振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委,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林修武,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修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林修武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林修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