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宝琴与聂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琴,聂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623号申请执行人:宋宝琴,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聂田,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宝琴与被执行人聂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22433.97元。本院依据(2017)川0116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聂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