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遇春与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遇春,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6557号原告:叶遇春,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叶圆圆,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系原告叶遇春女儿。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角村。法定代表人:孙广林。原告叶遇春为与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遇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圆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依据支付承诺书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加工款383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加工款:38356元;付款日期:2016年11月支付20000元,2016年12月支付1835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加工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加工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遇春加工款383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9元,由被告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林琍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宣晓丹?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