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朝申请执行刘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朝,刘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朝,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刘立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郑朝申请执行刘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18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立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立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34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368.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