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霞与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霞,俞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董霞,女,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俞刚波,女,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霞与被执行人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俞刚波在案件立案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应付款项1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董霞同意结案,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俞刚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中至2017年9月1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