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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霞与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霞,俞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董霞,女,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俞刚波,女,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霞与被执行人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俞刚波在案件立案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应付款项1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董霞同意结案,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俞刚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2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中至2017年9月1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