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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瑞芳、袁喜玲等与南阳市腾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瑞芳,袁喜玲,高艳红,高连伟,南阳市腾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财保84号申请人陈瑞芳,女,193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系受害人高德安之母。申请人袁喜玲,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高德安之妻。申请人高艳红,女,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高德安之女。申请人高连伟,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高德安之子。上述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顺利。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南阳市腾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峰庆。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南水北调大桥南。被申请人陈瑞芳、袁喜玲、高艳红、高连伟因高德安与被申请人刘安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安义驾驶的南阳市腾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辆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陈瑞芳、袁喜玲、高艳红、高连伟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阳市腾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辆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担负。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