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晖与欧阳康发、杜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晖,欧阳康发,杜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253号原告:孙晖,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欧阳康发,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杜冬红,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晖诉被告欧阳康发、杜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晖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晖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原告孙晖负担。审判员 钟 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威霖 关注公众号“”